张飞燕与杭州碧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
发表时间:2025年09月11日浏览量: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飞燕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15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1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飞燕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15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1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